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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实战系列之:律师前期工作应注意避开2个“雷区”

2023-07-10 15:18:39 个人图书馆-昵称51754481


(相关资料图)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易尚天交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8份图纸及1张表格,作为其主张保护商业秘密的载体,易尚天交公司提交的图纸和视频资料未经公证,系其单方制作,不能据此证明其享有与该证据展示内容相关的技术信息,因此不予采信。最高法院认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易尚天交公司欲主张上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具有非公知性。易尚天交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图纸1中所载明的结构已在文献中公开,且由该图纸记载可见,钢球和圆柱销均标注为标件。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钢球重量及相关部件的尺寸、结构、材料及连接方式等,均存在于其生产的产品之中,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故原审法院认定易尚天交公司所主张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四川易尚天交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金义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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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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